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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梳理(2019年10月版)

2020.05.12 阅读量:1992


严颖整理 小颖言税 2019-10-04
一、目前最新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税〔2018〕99号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节税效果
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1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5亿,共扣除1.5亿元,假设税率15%,加计扣除少交税5000×15%=750万;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少交税5000×3/10×15%=225万。
财税〔2018〕99号:1亿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0.75亿,共扣除1.75亿元,假设税率15%,加计扣除少交税7500×15%=1125万元;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少交税7500×3/10×15%=337.5万元。
对比: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政后减税1125-750=375万;形成无形资产的,新政后减税337.5-225=112.5万元。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四、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 财企〔2007〕19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条款失效)。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0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 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 财税〔2018〕99号 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了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研发费加计扣除汇缴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季报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修订,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目前最新表单:《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2)目前最新填报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修订,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表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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